各院部、处室:
《河南经贸职业学院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经贸职业学院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管理办法
附 件
河南经贸职业学院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对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管理,维护学校、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公司三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我校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社会团体、企业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是学校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政策制定、劳务派遣人员待遇标准审核和发放。
第五条用工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招用条件审核拟用工人员条件,依程序进行申请、审批、使用和解聘。
第六条用工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用工部门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第一责任人。用工部门应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积极性,加强对其管理和考核,并对其进行相关安全生产、业务技术培训。
第三章 招用和解聘
第七条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8周岁以上,女55周岁、男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胜任相应工作。
第八条如工作内容属于国家职业资格准入的技术工种,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曾受到刑事处罚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人员、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不得录用。
第十条对拟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由用工部门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经其主管领导批准后,将用工申请表、用工人员相关材料报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核定薪酬标准,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期间如出现超龄、不胜任工作岗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我校相关规章制度等事由,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用工部门提出辞退申请,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联系劳务派遣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待遇及支付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待遇参照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审核,经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月待遇由基本待遇、绩效奖励、年增长额三项构成,基本待遇、绩效奖励标准如下表。年度考核合格的,年增长额按照最近一次核定的待遇标准的1%执行。
学历学位 |
技能等级证书 |
基本待遇 |
绩效奖励 |
合计 (待遇标准) |
专科及以下 |
无 |
1700 |
900 |
2600 |
初级 |
1800 |
1000 |
2800 |
中级 |
2000 |
1200 |
3200 |
高级 |
2300 |
1500 |
3800 |
高级且为学校服务 五年以上(含5年) |
2400 |
1600 |
4000 |
本科及以上 |
无 |
2100 |
1300 |
3400 |
初级 |
2200 |
1400 |
3600 |
中级 |
2300 |
1500 |
3800 |
高级 |
2400 |
1600 |
4000 |
高级且为学校服务 五年以上(含5年) |
2500 |
1800 |
4300 |
备注:特殊岗位或特殊技能人才的工资标准实行“一人一议” |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所持有的技能等级证书与其从事工作内容相关度不高,降低一级待遇标准。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关系、社会保险等均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月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单方承诺,未经学校书面确认的,对学校没有约束力,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如因与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管理方式、日常工作安排、加班等事宜发生分歧时,应与劳务派遣公司先行沟通,不能以粗暴、消极怠工等方式回应。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有聘用人员按照原待遇和本办法标准中的较高者重新核定工资待遇,新聘用人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师工作部(人事处)。